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使用已故配偶的工龄购买的房屋是否属于夫妻共同财产?

来源:雷兵律师
发布时间:2019-03-3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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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前言:福利分房制度是我国特殊国情下房改过程中的特有产物。在房价不断高升的当下,许多老一辈的人提起当年享受过的使用工龄买房的实惠仍然津津乐道。随着时代更替,这些当年优惠购得的房屋逐渐进入子女们的视野,又由于现如今房屋价值较之以往数十倍甚至数百倍的增长,这些房产甚至成为一些家庭围绕遗产继承争夺的焦点。关于夫妻一方使用已故配偶生前工龄所购房产的产权归属,成为当下争议的热点。那么,究竟这类房产算不算夫妻共同财产呢?实践中是有不同观点的,各地法院的裁判尺度也并未统一。

【案例】

       家住北京市西城区的王先生没想到自己年近六十了,还被弟弟、妹妹告到法院。王先生一共有四个兄弟姐妹,他排行老二,上面还有一个哥哥。父亲王老先生早在十多年前就去世了,母亲去年刚刚去世。“母亲在生前写了一份遗嘱,将她自己居住的房屋留给了我。母亲去世后,办理完全部丧事后,我就向大哥和小妹、小弟出示了这份遗嘱。他们看后都没表示意见,没说同意也没说不同意,这件事就一直搁下了。可没料到一周前我突然接到法院的电话,等到法院拿到起诉书,才知道自己被弟弟、妹妹给告了,他们要求继承我母亲留下的房屋。”王先生的弟弟妹妹认为,母亲遗嘱中的房屋,使用了父亲的工龄,应当属于夫妻共同财产,而不是母亲的个人财产,因此,母亲将该房屋全部由哥哥王先生继承的遗嘱是无效的,该房屋应当由王先生兄弟姐妹四人按照法定继承平均分配。

【律师观点】

       本案的争议焦点在于,该遗嘱是否合法有效,这其中,又包含两点内容,第一,该遗嘱形式上是否合法有效;第二,王先生的母亲在遗嘱中将房屋留给王先生单独继承是否合法有效。

       关于第一点,因为王先生的母亲生前在立遗嘱时,精神状态正常,具备完全民事行为能力,因此,双方对此都没有争议。

       关于第二点,则是要看王先生的母亲使用已故配偶王先生生前工龄所购房产属于夫妻共同财产还是个人财产。首先,根据我国《婚姻法》第17条规定,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取得的下列财产归夫妻共同所有。而王老先生的妻子取得诉争房屋,是在王老先生去世5年之后,因此该房屋不应视为老两口的夫妻共有财产;其次,因工龄折扣优惠待遇属于单位的政策性补贴,而非财产或财产性权益,而遗产系公民死亡时遗留的个人合法财产或者财产性权益,故使用已故配偶生前工龄折抵优惠购买公产房屋产权时,享受的待遇部分不属于已故配偶的遗产,所购得的房产不属于夫妻共同财产。

          最终,法院判决驳回了王先生的弟弟妹妹要求按照法定继承来继承房屋的诉讼请求。

这个案例是所反映的问题,是福利分房制度遗留下的法律问题,也是我们无法回避的法律问题,同类型的争议已经多次出现。因此,该案件的判决结果对于当下同类型案件的解决和司法实践具有相当的指导意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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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信息LAWYER INFORMATION
  • 律师姓名:雷兵
  • 执业律所:北京市京师(武汉)律师事务所
  • 职  务:高级合伙人律师
  • 执业证号:14201*********26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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