买卖合同纠纷案,为当事人成功将管辖权裁定在本地胜诉
原告:湖北ABC科技发展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曾某某。
委托代理人:徐子明,湖北鼎力众邦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陈干,湖北鼎力众邦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湖北123煤电能源有限公司。
本院受理原告湖北ABC科技发展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原告)与被告湖北123煤电能源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被告)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后,被告在提交答辩状期间对管辖权提出异议,认为双方于2011年12月28日所签订的《合同》第十七条约定,本合同经双方授权代表签字,加盖合同专用章后生效。但合同并未经过买卖双方授权代表签字,实际上并未生效,且第一页合同内容存在异议的情况下,管辖地约定无效。
本案件的管辖权应依据我国《民事诉讼法》规定的,原告就被告原则,应由我公司所在地的湖北省孝感市中级人民法院管辖。
经审查,原、被告于2011年12月28日所签订的《合同》,虽未经过买卖双方授权代表签字,但加盖了合同专用章,双方《合同》成立,且合同的效力不影响合同中所约定的解决争议条款的效力。
该《合同》载明了该合同签约地为武汉,并在第十五条约定:“解决合同争议的方式,未尽事宜,双方协商解决,若协商不能达成共识,在合同签订所在地人民法院诉讼解决”。
审理中,本院通知被告提交上述合同的原件,被告拒不提交。
本院认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四条 规定:“合同或者其他财产权益纠纷的当事人可以书面选择被告住所地、合同履行地、合同签订地……等与争议有实际联系的地点的人民法院管辖。但不得违反本法对级别管辖和专属管辖的规定”。
原告向本案的合同签订地即武汉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符合法律规定。故,本院对本案纠纷有管辖权。
被告的管辖权异议不成立,本院不予支持。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七条 的规定,裁定如下:驳回被告湖北123煤电能源有限公司对本案管辖权提出的异议。
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湖北省高级人民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