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案,为当事人成功追回50万元债务
申请执行人:ABC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武汉分行,住所地湖北省武汉市XX大道XXX号。
负责人文某某,行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徐子明,湖北鼎力众邦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为特别授权。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博,湖北鼎力众邦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为特别授权。
被执行人方某某,女,1969年4月9日出生,汉族,住址湖北省武汉市A区。
被执行人陈某某,男,1967年7月16日出生,汉族,住址湖北省武汉市A区。
ABC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武汉分行与方某某、陈某某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6)鄂01XX民初66XX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
ABC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武汉分行于2017年3月28日向本院申请执行,要求被执行人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以下义务:1、请求依法执行各被申请人应支付的贷款本金479643.85元;2、请求依法执行各被申请人应支付借款的逾期利息,截止2016年11月14日利息为2079.50元,2016年11月14日后的利息按12.006%合同约定利率计算,并按合同利率上浮50%计算罚息,以上款项计算至被申请人还清全部款项之日;3、请求依法执行各被申请人应支付案件受理费、财产保全费合计11874元;4、请求依法执行各被申请人迟延履行期间的双倍债务利息,以479643.85元为基础,按日万分之一点七五计算,并计算至被申请人还清全部款项之日;5、执行费用由被申请人承担。
本案执行前,依申请执行人提出的保全申请,本院以(2016)鄂01XX财保XX0号民事裁定书,对被执行人方某某名下位于武汉市A区B大道XX号XX栋X单元2层1室的房产(武房权证阳字第××号)予以查封。
现申请执行人申请解除对上述财产的查封。
本院认为,申请执行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
据此,本院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 第一款 第(六)项 规定,裁定如下:
解除对对被执行人方某某名下位于武汉市A区B大道XX号XX栋X单元2层1室的房产(武房权证阳字第××号)的查封。
本裁定自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